法学论文
律师的中国梦
作者:黄卫阳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6日
列夫·托尔斯泰小说《安娜·卡列尼娜》中说到: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我想从这句话的另一个角度来解释我所理解的中国梦、律师梦——梦想相同的人,才是幸福的;而不幸的人,梦想总停留在自己的荣辱得失、功名利禄当中;即是说,中国律师当中只要有那么几万名坚信自己的中国梦,他们就是幸福的。
中国梦,具体表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也是中国律师不得不为价值追求。在我看来,律师的中国梦,表现在律师界对中国走向法治文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殷切期待;深究其旨,其实就是法治梦。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其标准是通过法律保障限制公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只有有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才可以让律师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才能最终形成健康发达的律师制度,健康发达的律师制度是法治文明社会的最显著标识。从律师制度来说,法治文明应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要提高和改善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长期以来,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律师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律师的政治地位、执业地位较之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显著偏低,被歧视、受偏见的情况长期存在,律师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与之而相应形成律师的执业风险特别是刑事辩护风险,让中国律师陆续付出肉体及精神上的巨大代价;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阴霾还未散去,某著名律师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逮捕一事又在律师界引发轩然大波。要从根本上改善这些问题,最迫切的事情是提高律师自己的社会地位,迫切要在国家司法、社会管理活动中发出声音、发挥作用。尽管目前律师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时有耳闻,然而说到底,这只是执行《宪法》、《选举法》的必然结果,不应看做恩赐、进步。在美国,最高法院几乎全部大法官均出身于律师,历届四十三位总统中有二十六位律师是出身。而我国目前公务员体制则不利于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流动:法官辞职做律师的事例常有,而律师转行做法官的情况不常有,这是不健康的。因此积极拓展优秀律师走向法官工作的新的渠道,应是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进一步由国家给予重视,形成常效、规范的运作机制;发挥律师在参与政府政府信访接待、处置重大纠纷、突发事件及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方面的作用。
二、审判职能应健康、独立行使,司法须相对独立
第一,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且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已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由于思想观念的障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这方面的改革成效并不明显。由于长久以来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资源皆受制于政府,在权力面前有时不得不低头;另一方面,目前司法权多为地方利益左右,案件一旦触及地方政府神经,权力便会干预司法,类似“重大敏感”的理由便纷至沓来,使得原本神圣的司法权被行政权奴役得体无完肤。最具代表性的是在政府拆迁工作中,法院根本无从做到公正裁判,只好公然违法,实行“三不”——不接受材料、不予立案、不下裁定,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
第二,法院系统内部的诸多弊端妨碍着审判质量的提高和司法价值的发挥:一是部分审判人员办案水平不高、作风保守甚至是不良,致使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冤假错案的事件常见报端;任意剥夺律师及当事人的权利,致使律师会见难、立案难、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持续多年且延至今日;对于有些当事人关乎身家性命的诉求,由于某些原因,法院却与行政机关来回踢皮球;诉讼程序冗杂漫长,效率低靡,有时候久拖不决,这些都大大挫伤了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信心。当然,这也确实与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待遇低、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有关,不过并不是唯一原因。最根本的原因仍然是司法审判权缺乏独立。譬如,在法院内部审判委员会制度,看似为疑难复杂案件的“重症监护室”,而事实上其既不参与审理,又不担责,却要做主。这种制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违背审判原则,必产生大量的冤假错案。——在不限于以上诸多背景之下,律师行业当中产生了著名的“死磕派”(按耿民老师的说法,也叫“技术加强派”)。律师的死磕唤醒了一些过去被雪藏的权利,但也让律师和律师业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有律师说:在当下司法权尚未独立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法院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已是如此只差,一旦实行司法独立的话这些人岂不更加骄横?其实,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属本末倒置:没有司法独立,法院的人、财、物就受制于行政机关,法官素质的提高就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没有司法独立,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难以保障,也就缺乏必要的精神动力。我们从没有听说过司法独立让美、英等国家的法院或者法官僭越妄为、无法无天……
三、全社会范围内有待形成更高层次的法治信仰和遵法、用法意识
首先,我国搞了多年的普法教育工作,可以说相当多的国人法制意识渐已觉醒,整体上已经“知法”,但是与“守法”、“信法”尚有不小的距离。国家是个人情社会,人情社会之下大家能够同舟共济共患难,但和平环境下,大家对“人情”的迷信却已然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遇到纠纷或者囚笼之灾,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托关系、找朋友,花钱打点、“捞人”,往往不到“关系”用尽、托人无效的情况下是不会找律师的;即便是找律师,也要希望找一位“有关系”的律师。这就使得法律得不到充分信任,法律服务的价值意义得不到承认,终归到底限制了法律效能的发挥。其次,即便是信法、守法甚至懂法,不少老百姓对法制的理解与运用也有局限,集中表现在“青天文化”上,亦即将官司的输赢寄希望于办案人员“奉公守法、刚直不阿”和律师的“正义感”。官司赢了,必感激涕零于法官清明、法律公正;输了,则必认为对方找了关系,法官徇私,不愿判决所依据的逻辑。说到底,很多人在处理纠纷当中,既希望遇上“包青天”,却又打心底渴望有自己关系。这种利益面前的自私实在是荒唐、可笑又可悲的。最后,普通民众乃至多数企事业单位、团体的事前风险防范的意识不强,做不到“用财产当中10%购买法律服务,以保护其余的90%”;只有当出了事情才肯找律师“救火”,但是这时候往往不是为时已晚、谁也回天乏术,就是财力困顿、无力支付律师费……
“民无信不立”,假以时日,若越来越多的当事者能够像美国前副总统戈尔那样,会说一句“我不喜欢这个判决,但我必须服从这个判决”,那么我们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实现了。
最后还须提及的是,律师行业自身的一些弊病亦应得到逐步改善:(一)众所周知国内律师入行容易,成长艰难。除了从机关单位或大型企业下海的,现实中年轻律师入行头几年都要面对缺少案源甚至忍饥挨饿的困顿局面。因此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对年轻律师的成长给予帮助;(二)行业当中存在某些擅长勾兑、欺骗手段的所谓律师甚至是“黑律师”,败坏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这有待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律师服务市场准入机制,提高门槛,让更多有抱负、有能力,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加入律师队伍,防止乃至杜绝某些唯纯粹商业目的人员进入律师服务市场浑水摸鱼;(三)打铁需要自身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继续坚持专业化和规模化,摒弃小资主义,方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中国梦。
今天的中国律师,可能是世界上背负责任最大的法律人。前辈在奋斗,来者当勉励。我对刘云江老师的一句话记忆尤深:法治文明需要律师以死磕的方式去实现,但这些是我们这样年纪的律师做的,你们只要时刻不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就是律师行业最大的幸事……